10月24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起草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指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赔偿责任,直至恢复环境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条例》全文公布在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社会各界可于11月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通信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传真:029-63916444;电子邮箱:sxfzb639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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