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与钢铁行业相关的内容如下:
◎主要目标:2018年10月到2019年3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3%左右,PM2.5平均浓度达到62μg/m3左右,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2μg/m3左右,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30%左右。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建成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最高值不超过800μg/m3。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去年的目标。
◎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2018年退出煤炭过剩产能30万吨、钢铁过剩产能70万吨,水泥过剩产能60万吨,淘汰煤电机组5.7万千瓦以上。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
◎2018年底前,完成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化、煤炭等行业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深度治理。
◎2018年底前,完成钢铁行业14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涉及VOCs等行业的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在符合国家错峰生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合理裁量确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
◎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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