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钢铁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查,决定对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钢铁企业限制类装置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其用电价格自2019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含税)。
执行差别电价以外钢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一档用电能耗限额,其用电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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