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资讯详情

湖南省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规程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9-02-03
 近日,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规程》的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严格控制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省工信厅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湖南省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钢铁、水泥熟料(含特种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在开展下列工作前,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公告。

 

(一)新(改、扩)建项目备案(不包括熔窑能力≤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二)产能指标转移。

 

第二章 置换产能的范围及换算

 

第三条可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须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得重复使用:

 

(一)钢铁行业。在2016年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其中,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二)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其中,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第四条置换比例规定及产能确定。

 

(一)钢铁项目实施减量置换。其中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且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附件1)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能作为核定现有产能的依据。

 

(二)水泥熟料项目实施减量置换。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若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件2推算确定。白色硅酸盐水泥产能可将附件2中对应产能乘以0.5予以核定。

 

(三)平板玻璃项目实施等量置换。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若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件3推算确定。

 

第三章 置换方案的内容和确认

 

第五条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钢铁行业

 

1、建设项目所在地址、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置换比例等。2、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等。

 

(二)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

 

1、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和计划点火投产时间。2、用于置换的产能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关停和拆除退出的时间,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水泥熟料企业提供)等。

 

(三)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出让公告。省内跨市州、以及同一市州内的产能置换,均须附产能出让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企业将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生产许可证、退出产能的合法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对企业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的承诺书等)报送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置换产能双方为同一市州的,由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工信厅。

 

涉及跨市州置换产能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表;产能受让方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工信厅。

 

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本省单位为出让方的,由出让产能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表(附件4),出让产能相关情况报请省工信厅公告。本省单位为受让方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报置换方案和企业资料时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出让公告。

 

第七条省工信厅对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转让协议进行复核,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门户网站公告(附件5)。对涉及跨省产能置换,本省为出让方的,在复核资料的基础上,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本省企业产能出让情况(附件6)。

 

第八条产能置换方案已经省工信厅确认,但建设项目在备案有限期内未实施的,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可报请撤销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省工信厅复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后,产能指标可继续转让。

 

第四章置换方案的监督落实

 

第九条企业负责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应确保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等情况发生;按时按要求关停并拆除用于置换的产能项目;收集整理好文档和影像资料,及时向属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及时报告方案终结情况。

 

第十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产能置换方案的审查和核实,负责确认新建项目实际产能数量、做好产能退出项目关停、对公告方案执行终结报备等。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新建项目实际产能规模进行核查,对退出项目关停、拆除进行检查验收,对公告方案执行终结备案等。

 

对审核把关不严、置换方案落实不到位的市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红黄牌”名单管理,推动实施联合惩戒。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