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于重庆市关闭过剩产能的煤矿厂区,按600万元/个进行包干奖补;对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按70元/吨实行定额奖补。 《细则》表示,市级对直接性关闭煤矿按定额奖补方式给予区县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专项奖补(基础奖补)资金,奖补标准根据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测算确定,原则上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矿的包干奖补,并由区县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按规定使用和分配。 关闭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专项奖补:资源枯竭的煤矿;生产能力为15万—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经公告关闭后擅自组织生产,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 而根据市与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钢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基础奖补)资金按70元/吨的标准实行定额奖补。 专项奖补(梯级奖补)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额度,按照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确定,并向主动去产能、职工安置任务重、困难多的区县和企业倾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按规定分配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对非国有企业可按不高于中央“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标准(钢铁行业140元/吨、煤炭行业600万元/矿)给予定额奖补,其中对煤炭行业的中央奖补资金不高于120万元/矿。 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46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包括财政部安排给我市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称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以下简称化解过剩产能)的奖补资金(以下称市级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其中,基础奖补资金以定额奖补方式下达,梯级奖补资金的分配与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等挂钩,鼓励企业尽早化解过剩产能。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按规定分配使用。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在分配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充分考虑所属去产能企业实际情况,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不得简单分配资金,杜绝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资金,对主动退出产能的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要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对专项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年度去产能绩效目标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分别是全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业务主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是全市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全市专项奖补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和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和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负责: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制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督促企业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的基础上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将化解过剩产能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指导确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绩效目标,对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数据进行审核;配合做好专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安置职工的信息采集入库工作;指导确定年度职工安置绩效目标,对职工安置相关数据进行审核;配合做好专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和筹集市级奖补资金;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提供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市人力社保局提供的安置职工人数,牵头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提供的复查结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规定扣回资金;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根据市与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钢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基础奖补)资金按70元/吨的标准实行定额奖补。 第十一条 市级对直接性关闭煤矿按定额奖补方式给予区县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专项奖补(基础奖补)资金,奖补标准根据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测算确定,原则上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矿的包干奖补,并由区县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按规定使用和分配。 第十二条 关闭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专项奖补: (一)资源枯竭的煤矿; (二)生产能力为15万—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经公告关闭后擅自组织生产,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 (四)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 第十三条 专项奖补(梯级奖补)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额度,按照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确定,并向主动去产能、职工安置任务重、困难多的区县和企业倾斜。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按规定分配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对非国有企业可按不高于中央“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标准(钢铁行业140元/吨、煤炭行业600万元/矿)给予定额奖补,其中对煤炭行业的中央奖补资金不高于120万元/矿。 专项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给予定额奖补后,如再出现未安置职工,相关企业和当地政府应继续承担安置责任;如存在不履行安置责任、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资金未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当地政府的责任。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五条 对区县、开发区所属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区县、开发区,对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的专项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为有效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减轻区县、开发区财政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资金调度压力,市财政局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专项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审核纳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钢铁化解过剩产能规模、生产设备等情况;市能源局负责审核纳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关闭煤矿数量和产能等情况。市财政局依据市经济信息委提供的钢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市能源局提供的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预拨资金,也可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预拨资金。 第十七条 在企业完成设备拆除、煤矿企业按相关规定完成井口封闭等任务后,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按要求组织验收,并及时提请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能源局进行复查。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能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核、组织复查验收,并根据复查验收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市财政局据此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的奖补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要完善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要建立健全审核工作机制,完善审核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方式和方法,认真审核化解过剩产能实有量、职工安置人数、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支付及结余等情况。有关区县、开发区要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核小组,确保审核结果真实、有效、可查验。 第十九条 中央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 (六)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号)等文件明确的各项职工分流安置补贴政策,现有支出渠道资金不足的,可从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市级专项奖补资金在保障企业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支出后,方可用于企业其他与化解过剩产能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信息公开。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对专项奖补资金的分配结果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有关企业要将职工安置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审核监督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和主体责任,明确各业务环节审核验收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对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奖补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各级财政、能源、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奖补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 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的拨付、发放、职工安置、资产与权属变更、债务处理、企业关闭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制作留存企业关闭前后以及关闭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以及其他后期核查需要保存的资料,并及时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为核查、审计、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专项奖补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资金发放花名册、拨款单等相关数据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修订相应管理办法或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年底。《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府办发〔2016〕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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