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届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同)2019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下达给你们,同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目标任务
2019年我区关闭煤矿矿井2处(详见附件),化解过剩产能18万吨。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确保在年内完成。
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
(一)关闭前公告(2019年3月底以前完成)。
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将关闭矿井名称等相关信息刊登在《广西日报》(不得刊登在报纸中缝)上进行公告。
(二)制定关闭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5月底以前完成)。
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指导煤矿企业制定企业的实施方案,重点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
(三)实施关闭(2019年6月底以前完成)。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实施封井,认真对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有关要求做好关闭各项工作。
(四)严格组织验收。
煤矿企业关闭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制度。煤矿企业关闭工作完成后,即可请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县级人民政府验收报告,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验收。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在7月底以前完成对本市煤矿关闭验收工作,并向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需附县级人民政府及设区市人民政府验收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关闭矿井安全生产工作。
被确定实施关闭的矿井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并开展关闭相关工作。矿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矿井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关闭矿井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关闭矿井档案管理工作。
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专门负责收集、保管关闭矿井上缴的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地质资料等,以及关井前后及关井过程图片、音像等档案资料,同时将关井相关图片及音像资料刻录成光盘。
(四)及时报告工作进度。
国家对化解过剩产能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
(五)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煤矿关闭工作。
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矿关闭工作,特别是矿井关闭相关重点工作。其中: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撤销关闭矿井未到期的技术改造(或机械化改造)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负责沟通与协调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与国家对口部门衔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依法收回并注(吊)销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做好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等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政策性关闭矿井如何加快采矿证注销进度,并对2016-2018年政策性关闭矿井采矿证注销情况进行梳理,及时注销采矿证。
广西煤监局负责依法回收并注(吊)销关闭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关闭矿井技术改造(或机械化改造)安全专篇设计批复文件。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分配及拨付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各项预收费用的清退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关闭矿井职工安置工作,加强转产职工就业培训。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安部门收回关闭矿井剩余的火工用品。
各有关部门依法注(吊)销关闭矿井相关证照以及撤销有关批文的相关文件,必须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煤矿关闭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困难,请及时反馈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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