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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印发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9-04-08
  河北日报消息,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煤炭替代应当在用煤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