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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行业60%产能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9-04-30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时间表正式敲定——各省(区、市)应制定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并于2019年7月底前报送相关部委。

  月29日,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五部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时间表: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与2018年5月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意见》对超低排放时间表制定得更加详细、具体,但部分指标也有一定放宽。

  《意见》还要求,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多年来,钢铁行业的超低排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意见》指出,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在“主要目标”中制定了超低排放时间表: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五部委强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

  根据《意见》内容,对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在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方面,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意见》指出,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支持鼓励钢铁冶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

  对于钢铁企业而言,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来自改造成本的投入以及运营成本的增加。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高一平曾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实现超低排放后,企业的成本肯定会出现明显增加:一部分是一次性投入,中天钢铁做的550平方米烧结机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投资1.5亿元;另一部分是常态化投入,每吨烧结矿的成本要增加17~18元。

  这样一笔钱对于钢铁企业,尤其是规模相对较小的钢铁企业而言,可能会有一定压力。在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称,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同等规模钢铁企业治理,有的花几亿元,有的仅几千万元,治污工程的基础硬件配置达不到要求,肯定会出现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就曾发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目标要求是:明确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到2020年10月底前,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珠三角、成渝、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乌昌等区域基本完成;到2025年底前,全国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力争实现超低排放。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在相应时间节点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比例方面略有变化。

  同时,征求意见稿在有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不高于150毫克/立方米。相对而言,《意见》的对应要求也有一定的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