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宏观新闻>> 资讯详情

唐山:6月份钢铁企业烧结机等至少限产20%

作者:24发布时间:2019-06-06

  日前,唐山市印发《6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6月1日至30日,允许生产的钢铁、焦化、水泥企业必须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其余工业企业必须达标排放。

  钢铁行业要求,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迁安市、滦州市、滦南县钢铁企业按照要求,对烧结机、竖炉、高炉、转炉、石灰窑生产装备实施停限产,烧结机(球团)、石灰窑限产50%,高炉限产比例延续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要求,转炉限产比例与高炉相同;其中,绩效评价为A类的钢铁企业烧结机(球团)、石灰窑限产20%,高炉、转炉不限产,曹妃甸区首钢京唐公司、文丰钢铁,乐亭县唐钢中厚板、德龙钢铁和丰南区纵横钢铁停20%的烧结机、竖炉、高炉、转炉、石灰窑生产装备。

  焦化行业要求,古冶区、丰南区、迁安市、滦州市、滦南县、乐亭县、曹妃甸区、海港开发区焦化企业中绩效评价为A类的企业不予管控;绩效评价为B类的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以上;绩效评价为C类的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

  水泥熟料行业要求,古冶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允许连续生产15天(生产时间安排在上半月),滦州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允许连续生产15天(生产时间安排在下半月),其余时段停产。达到《关于建立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示范引领制度的通知》(冀企领办〔2018〕128号)要求的企业可以生产。处置污泥的企业按照核定处置污泥的最低负荷生产。

  大气治理工程中,钢铁行业完成烧结机热风循环改造进度不低于20%;焦化行业完成焦炉煤气精脱硫治理;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度不低于20%;玻璃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度不低于20%。

  文件如下:

  6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结合6月份大气扩散条件,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管控目标

  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2.5平均浓度持续下降,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监测城市排名持续好转。

  二、管控时限

  2019年6月1日至30日。

  三、管控原则

  (一)允许生产的钢铁、焦化、水泥企业必须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其余工业企业必须达标排放。

  (二)各县(市)区停限产清单,要明确到具体企业、具体装备、具体时间段和限产产量,每家企业明确监管单位、责任领导和监管人员。

  (三)当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市委市政府、市环保指挥中心采取进一步强化管控措施时,减排程度不同的,从严执行。

  四、管控要求

  (一)在市中心区建立八个生态示范区。

  制定市中心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机构、人员、负责区域、巡查内容、工作标准、考核奖惩制度,高标准配备巡查装备,建立整治提升、巡查巡视、及时处置、交办督查工作机制,全面巡查整改生态示范区范围内扬尘、餐饮油烟、机动车、工业企业、散煤、露天焚烧等污染问题,确保专班发挥迅速反应、全时值守、应急处置、消除污染的作用,进一步保障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市生态办

  责任单位: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党委、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严格执行错峰限产措施。

  结合《唐山市重点行业2019年第二至三季度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对工业企业采取以下限产减排措施。

  1、钢铁行业。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迁安市、滦州市、滦南县钢铁企业按照《唐山市重点行业2019年第二至三季度错峰生产实施方案》(〔2019-1〕)、《关于对唐山市重点行业2019年第二至第三季度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唐错峰协调办〔2019〕1号)要求,对烧结机、竖炉、高炉、转炉、石灰窑生产装备实施停限产,烧结机(球团)、石灰窑限产50%,高炉限产比例延续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要求,转炉限产比例与高炉相同;其中,绩效评价为A类的钢铁企业烧结机(球团)、石灰窑限产20%,高炉、转炉不限产,曹妃甸区首钢京唐公司、文丰钢铁,乐亭县唐钢中厚板、德龙钢铁和丰南区纵横钢铁停20%的烧结机、竖炉、高炉、转炉、石灰窑生产装备。涉及搬迁钢铁企业停限产按照唐政字〔2019〕59号文件执行,市发改委要及时将已签订进场动工协议的搬迁项目清单及相关协议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工信局和市生态办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涉搬迁钢铁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禁止将已经拆除、淘汰、长期停产的生产装备作为减排停产基数。各县(市)区政府要于6月1日12时前将6月份钢铁企业生产装备生产计划报市生态办审核备案,备案后严禁擅自调整。

  2、焦化行业。古冶区、丰南区、迁安市、滦州市、滦南县、乐亭县、曹妃甸区、海港开发区焦化企业中绩效评价为A类的企业不予管控;绩效评价为B类的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以上;绩效评价为C类的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

  3、水泥熟料行业。古冶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允许连续生产15天(生产时间安排在上半月),滦州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允许连续生产15天(生产时间安排在下半月),其余时段停产。达到《关于建立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示范引领制度的通知》(冀企领办〔2018〕128号)要求的企业可以生产。处置污泥的企业按照核定处置污泥的最低负荷生产。

  4、平板玻璃。迁安市润安建材按窑炉设计日熔化量限产20%。

  5、铸造行业。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迁安市、滦州市、滦南县、乐亭县、海港开发区铸造企业允许连续生产15天;将辖区内涉及企业分成A、B两组,每组企业数量相当,A组生产时间安排在上半月,B组生产时间安排在下半月,其余时段停产。

  6、涉VOCs企业。除化纤、焦化和采用蓄热燃烧治理工艺的连续生产化工企业以外,每日7时至19时,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迁安市、滦州市、滦南县、乐亭县、曹妃甸区、海港开发区企业(不含橡胶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其余时段在达标排放前提下允许生产;其中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错时生产要求的,经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后可免于停限产,免停名单分别报市工信局和市生态办备案。

  丰南区临港产业园区、曹妃甸南堡开发区、古冶区经济开发区所有涉VOCs工序的化工企业生产时间不超过15天,其余时段停产。

  7、其他行业。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迁安市、滦州市、滦南县、乐亭县、曹妃甸区、海港开发区的橡胶、独立石灰窑、独立轧钢、粉磨站、砖瓦窑、钢锹企业允许连续生产15天;将辖区内涉及行业分成A、B两组,每组企业数量相当,A组生产时间安排在上半月,B组生产时间安排在下半月,其余时段停产。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三)强化臭氧管控。

  1、每日7时至19时,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的建筑工地和道路停止室外喷涂划线作业。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路南区、路北区党委、政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2、调整加油站装卸油作业时间。市一环线内(含环线两侧)加油站(不含柴油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每天晚20:00—次日早8:00。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3、严查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取缔露天烧烤。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餐饮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排放浓度不超过1mg/m3,其他区域不超过2mg/m3,对存在问题的餐饮饭店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处罚;建立定期清洗、监测制度,实现达标排放。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烧烤饭店禁止炭烤;对露天烧烤摊点要依法取缔,及时劝阻个人露天烧烤行为。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四)扬尘管控。

  1、持续开展督导检查。市住建、城管、交通、发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对照检查标准,持续开展专业督导检查,建立日报制度,对问题严重的工地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和顶格处罚建议书;市扬尘整治办、市生态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成立联合督导组,采取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烂尾工地、拆迁场地、待开发地块、规划道路、城乡结合部垃圾堆放场地\搅拌站、城市道路、交通道路、背街小巷、空置场院进行检查,逐项列出问题清单,移交属地政府限期整改。

  牵头部门:市扬尘办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2、发挥调度指挥中心作用。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调度中心重点加强国控点周边2公里范围内77个建筑工程、8个市政工程、16个烂尾工程、4个拆迁场地的督导检查,每日10时、15时、18时发布扬尘超标问题,安排专人到现场核查,并反馈结果;进一步推进全市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的并网工作,实时在线监测现场扬尘管控情况,发现问题下达指令,跟踪督导、限期整改,力争6月底前完成并网。

  牵头部门:市扬尘办

  责任单位: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党委、政府

  3、按照市生态办印发的《关于强化2019年扬尘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督导问责的通知》要求,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向市纪委监委移交一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对问题整改迟缓、推进不力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牵头部门:市扬尘办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

  (五)移动源限行措施。

  1、突出抓好全域治超。6月底前,按照《唐山市全域治理超载超限站点布局建设方案》,完成治超站点建设,形成治超网格化管理格局;倒查3、4月份高速公路超载超限车辆,倒查车辆货运装载源头,依法取缔非法货运场所,将合法经营的场所纳入日常监管对象;严查超载超限和苫盖不严飘洒车辆,重点整治核心城区,严密布控环城高速公路出入口,在通往市中心区主要干线路口加强流动检查,严禁超载超限货运车辆驶入市区;全力推进治超站前渠化交通、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建设,确保治超站点建设与科技治超建设同步建成。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2、严控重点企业进厂货运车辆。唐钢(南、北厂区)、唐银、银水公司、天柱钢铁在5月份日均进厂货运车辆数量的基础上压减30%的进厂货运车辆,市环保指挥中心每日根据企业门禁系统进行标定,对未落实限行任务的企业,对未纳入错峰生产的烧结机实施停产48小时惩罚处罚。

  牵头部门:市环保指挥中心

  责任单位:路北区、开平区、丰润区党委、政府

  3、严查禁行车辆。严格落实《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唐政通字〔2019〕5号)要求,对于国Ⅳ以下(不含国Ⅳ)柴油货车不予办理通行证;运用“人脸识别”“以图搜车”等科技手段精准打击各类大货车走禁行、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在环城路上行驶的国Ⅳ以下(不含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发现一起录入一起;依托市中心区已建成的10套黑烟车辆抓拍系统,推动建立环保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的黑烟车辆联合执法机制。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实施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在《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5号)划定的禁用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工程施工、市政维护、企业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前,须向辖区内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备案登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备案机械进行监督抽查,凡未备案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械一律不得使用,对不合格机械依法处罚并清场。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路北区、路南区党委、政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5、强化渣土车管控。对市核心区范围内渣土车安装OBD远程在线监测装置,24小时监控尾气达标情况,发现超标立即通知车辆所属单位停止使用。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路南、路北区党委、政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六)大气治理工程。

  1、钢铁行业完成烧结机热风循环改造进度不低于20%;焦化行业完成焦炉煤气精脱硫治理;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度不低于20%;玻璃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度不低于20%。

  2、锅炉治理。6月底前,淘汰遵化市东城热力2台20蒸吨/时、富奥热力1台20蒸吨/时、建通热力2台20蒸吨/时燃煤锅炉;完成41台35-65(含)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达到10mg/m3、35mg/m3和50mg/m3;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湿法脱硫有色烟羽和石膏雨脱除治理,消除“冒白烟”现象;燃气锅炉脱硝改造进展达到40%。

  3、化工行业(有化学反应的化工企业,不含单纯复配、分装企业)治理。6月底前完成3项治理任务:一是涉VOCs液态原料采用储罐、封闭储槽等方式存储,禁止敞开式存放;其他固态散装物料入棚进仓存储,禁止露天堆存。二是液态原料输送须采用管道输送,固态原料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三是取消单独采用活性炭、光催化氧化或等离子等方式治理VOCs,采取复合工艺进行高效处理。

  4、工业窑炉治理。

  ①独立轧钢:完成抛丸、修磨、焊接产尘点封闭和集气除尘设施建设;完成轧制工序除尘,冷轧机封闭或除雾设施建设;加快其他治理项目建设进度。

  ②独立石灰窑:完成破碎工序产尘点封闭和集气设施建设;完成受料口集气除尘设施建设;完成上料皮带全封闭;加快其他治理项目建设进度。

  ③砖瓦窑:完成破碎和搅拌工序产尘点全封闭和集气除尘设施建设;加快其他治理项目建设进度。

  ④陶瓷、耐火、保温等:完成筛分、混合、搅拌等工序物料集气除尘设施建设。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七)强化上级督察交办问题整改。

  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省秋冬季大气环境执法专项检查以及省2019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等交办我市大气污染问题的整改。

  牵头部门:市环保督查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减排清单。各县(市)区要按照管控要求逐个行业、逐家企业制定停限产清单,确定每家企业停限产生产装备、时间段和限产产量,逐家企业明确监管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6月1日前将减排清单分别报市直牵头部门和市生态办备案,于6月1日前在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开。各企业于6月1日前将本企业6月份减排限产计划通过企业网站、厂区公示栏等方式公开。

  (二)加大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控方案要求,组成联合督导组、专项检查组、媒体暗查组,坚持日查、夜查相结合,持续开展市县两级领导夜间督查活动,充分发挥在线监测数据、企业用电量数据、视频监控,从数据追溯、从现场查证,严厉打击未落实管控要求的问题,切实形成强大的管控形势。

  (三)加强追责曝光。各地和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的群众信访举报平台,注重收集问题线索,联合新闻媒体对不落实管控要求的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地要按照《生态唐山建设监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唐办字〔2019〕2号)要求,对监管不到位导致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