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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焦炭企业生产排污费实行缓缴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1970-01-01

山西省环保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对山西省焦化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实行缓缴。

  从去年10月开始,受金融危机影响,山西省焦炭企业普遍存在亏损、限产现象,为减轻焦化企业的负担,使其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尽快走出困境。省环保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焦化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实行缓缴。

  通知规定,全省焦化企业5月至7月的焦炭生产排污费实行三个月缓缴,各焦化企业向负责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市县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负责征收的市县环保部门按此文件精神审核批准后,及时通知当地焦炭生产排污费代征单位进行缓征,同时对未批先建、非法建设及环保设施不完善的焦化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超标违法排污的焦化企业一律取消其缓缴的资格,并按原规定征收其焦炭生产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