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邯郸发布邯郸市钢铁行业三季度大气污染防治差别化管控方案。详情如下:
邯郸市钢铁行业三季度大气污染防治差别化管控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战略部署,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目标倒逼原则。综合考虑各行业污染贡献和减排潜力以及所处区域空气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各重点行业减排比例,削减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二)差别管控原则。根据行业差别、企业差别和区域差别特征,分行业制定环境绩效评价办法,逐企业、逐生产线开展环境绩效评价,以评价结果分类制定各企业生产管控措施,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严禁“一刀切”。对工艺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运输结构合理、产品高端的企业不予或少予生产管控,形成正向激励。
(三)绿色导向原则。重点行业全面对标超低排放标准,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设备可不执行差别化管控,未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前,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企业深度治理,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设备可适当减少限产比例,促使企业由“要我环保”向“我要环保”转变。
(四)诚信守法原则。对不按照要求执行 2019 年二季度差别化管控、应急管控和本方案有关规定,擅自调整生产负荷的企业,记入诚信档案,降低评级等次,直至停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处置到位。
(五)动态调整原则。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或未按期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严格落实停产治理,达到治理标准后,经各县(市、区)政府审核、专家评估,报市大气办批准后,可按照本方案评定的生产负荷恢复生产。
二、执行时间
2019 年 7 月 5 日—2019 年 8 月 31 日。9 月视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情况再决定限产比例。
三、目标任务
对全市钢铁(含独立球团)、焦化、砖瓦窑(矸石砖)、岩棉、涉及 VOCs(医、农)药、水泥(含粉磨站)、铸造、炭素、玻璃、陶瓷、石灰和其他行业等重点行业进行绿色绩效评估,根据评级结果分行业、分区域、分企业、分设备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明确生产负荷,落实到具体期限和生产装备,确保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四、保障措施
(一)严明责任。按“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明确各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工作责任。其中,钢铁行业的管控,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焦化、水泥、铸造、玻璃、陶瓷、岩棉、其他行业等行业的管控,牵头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炭素、医药(农药)、石灰和砖瓦(矸石砖)。
其他行业的管控,牵头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砖瓦(矸石砖)行业配合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上述各行业差别化运输牵头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上述各行业管控责任单位均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以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对分包行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安排专人驻厂监管。
(二)狠抓落实。12 个重点行业 605 家企业为重点管控企业,未列入名单的 12 个重点行业其他漏报企业实施停产。各重点企业要根据核定生产负荷,制定具体生产方案,落实到各生产线及设备;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对企业生产方案逐一审核,一企一策,落实行业差别化管控要求。每天要组织现场巡查,逐企核实;各企业制定的具体生产方案经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于 7 月 10 日前分报市牵头部门和市大气办备案。对未按期上报差别化管控具体生产方案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并严格督导企业落实到位;对差别化管控方案逾期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降低生产负荷或停产整改。差别化管控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别化管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强化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强化管控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执行限停产措施。
(三)强力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钢铁、焦化等重点污染源企业日常监管,每月进行一轮全覆盖检查。持续开展错时执法、双随机执法、远程执法,强化公安环保联合执法。对企业拒绝落实管控方案、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高限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严格执行按日计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信息公开。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差别化管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全面公开制度。企业管控措施要进行公示,明确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接受公众监督。
(五)督查问责。市大气办和市牵头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措施不落实、监管缺失等问题,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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