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燕赵晚报报道,日前,河北省出台关于控制钢铁产能推进节能减排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指出将支持河北钢铁集团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将其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
河北省要求,要坚决控制各地未经批准建设的所有钢铁项目,钢铁类项目一律由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其中凡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轧钢等项目一律由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今后,对所有违规、越权审批钢铁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质监、海关、金融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供水单位不予供电、供水,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
河北省将把省内所有钢铁企业纳入调控范畴,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有序发展。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支持全省各类钢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或跨行政区域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支持河北钢铁集团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培育3至5家具有较强实力和明显竞争优势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到“十二五”末,全省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集团)减少到10家左右;力争省内生产规模排名前5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省产量的比例由2009年的48%提高到2015年的75%以上。鼓励支持上下游产业链重组,创造重组整合新优势、新途径、新模式,推动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迈上一个新台阶。对具备重组条件不积极参与重组的钢铁企业,不允许其落后产能就地改造,并采取收缩信贷、限制供电等措施,促其退出钢铁行业,确保钢铁产业重组顺利进行。
河北省要求,今后,以各地确认的钢铁企业主体装备数量为基准,凡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规钢铁建设项目,对所在地政府进行问责,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视情况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钢铁产能推进节能减排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0]1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精神,加快我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
钢铁工业是我省最重要的战略支撑产业,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多年快速发展中,也积累了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尽合理、创新能力不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是破解发展瓶颈、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是推进节能减排、实现富民强省的要求,是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速度与效益、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扎扎实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严格控制生产总量
坚决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减量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实施“走出去”战略,严格控制生产总量,以各地已确认的钢铁企业主体装备数量为基准,坚决控制各地未经批准建设的所有钢铁项目。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有关规定,钢铁类项目一律由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其中凡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轧钢等项目一律由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今后对所有违规、越权审批钢铁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质监、海关、金融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供水单位不予供电、供水,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对2005年以来建设的钢铁项目进行清理,认真查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坚定有序淘汰落后钢铁产能
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电)炉,有关设区市要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分解到有关县(市、区)及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对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抓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对未完成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规定。将淘汰落后产能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50号)规定,对淘汰落后工作进行考核,对瞒报、谎报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支持钢铁企业升级减量改造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支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钢铁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减量置换”的原则,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好的地区实施先拆后建的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可优先予以核准、备案。鼓励支持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企业“走出去”投资钢铁生产企业。
五、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和搬迁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尽快制定全省钢铁产业布局规划,促进钢铁生产能力向沿海、资源和市场优势明显的地区转移,进一步优化全省钢铁产业布局。把省内所有钢铁企业纳入调控范畴,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有序发展。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支持全省各类钢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或跨行政区域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支持河北钢铁集团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培育3至5家具有较强实力和明显竞争优势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到“十二五”末,全省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集团)减少到10家左右;力争省内生产规模排名前5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省产量的比例由2009年的48%提高到2015年的75%以上。鼓励支持上下游产业链重组,创造重组整合新优势、新途径、新模式,推动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迈上一个新台阶。对具备重组条件不积极参与重组的钢铁企业,不允许其落后产能就地改造,并采取收缩信贷、限制供电等措施,促其退出钢铁行业,确保钢铁产业重组顺利进行。有关设区市政府要于2010年11月底前将本地2010至2011年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加强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现有钢铁企业实行规范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抓紧牵头制定《河北省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初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要采取措施使其逐步退出市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钢铁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七、推进钢铁工业节能减排
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和完善废钢铁综合利用,鼓励发展短流程炼钢,提高“三废”综合治理和利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鼓励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并网政策,省有关部门要抓好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建设,落实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推进节能降耗对标行动。
八、完善约束激励政策
继续对落后钢铁生产设施执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差别电价、水价征收和奖惩等可操作性措施,加强对实施差别电价、水价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能耗限额标准、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钢铁产业能耗和排放标准的企业及装备实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对企业用电采取限制措施,到期不达标者一律强制关停。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钢铁规划布局的兼并重组、技术改造项目,在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供给、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实行钢铁建设项目问责制
以各地确认的钢铁企业主体装备数量为基准,今后凡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规钢铁建设项目,对所在地政府进行问责,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视情况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严格控制生产总量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制定“走出去”战略鼓励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严格新建钢铁项目核准、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钢铁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不予办理进口设备手续、不予办理贷款、不予供电、供水 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石家庄海关、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
5对2005年以来建设的钢铁项目进行清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
6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考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加强对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8支持钢铁企业升级改造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
9制定全省钢铁产业布局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银监局
11制定《河北省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初审实施细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制定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
13改进差别电价、水价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
14查处环保违规行为 省环境保护厅
15落实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6对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新增钢铁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进行问责 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
(来源;我的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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