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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7类破坏环境行为拟按日处罚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9-07-31

  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永安作关于《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存在的7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将作出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规定,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该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覆盖费。”

  根据调研了解情况,增加了“煤炭外排矿井水应当达到国家Ⅲ类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的生态恢复治理责任。据此,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开发单位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开发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址灾害发生”,“因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新增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采出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到回注标准回注的;

  (二)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采出水未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排放的;

  (三)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技术关闭井、报废未实施安全封堵的;

  (五)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者伴生气、可燃气体的;

  (六)在作业现场处置废弃泥浆、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或随意倾倒、掩埋的;

  (七)外排的矿井水未达到国家Ⅲ类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