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全国的安全生产年,也是重庆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强化年。同时,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也是推进“平安重庆”建设的重要保障。近日,重庆市经信委决定以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专项治理“三项行动”为重点,全力推进“平安重庆”建设。
第一,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能,对现有煤矿监管部门的单位性质进行调整,凡属于事业编制的争取纳入行政编制,特别是对31个区县煤矿监管部门编制和人员给予适当补充,并配足专业人员,保障办公经费、下井执法津贴、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装备。区县、乡镇(街道)监管体系必须进一步完善,职责进一步明确,基础进一步强化。
第二,加大瓦斯治理力度,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体系,不折不扣执行“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防治工作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坚决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体系,不折不扣执行“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防治工作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坚决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到2012年,全市煤矿瓦斯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防止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加强瓦斯抽采抽放和利用,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10年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达到抽采条件的高瓦斯矿井到2010年都应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进一步完善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财政补贴、电价补贴、税费优惠等配套措施。到2010年,全市煤矿瓦斯抽采总量达到4.5亿立方米,比2007年增长45%,瓦斯利用量达到3.4亿立方米,比2007年增长40%;狠抓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要以松藻煤电公司为基地,抓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示范企业的研究工作,提升矿区对事故灾害的防御能力。继续推进打通一矿煤与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进而促进2009年底建成万盛区、南川区、綦江县三个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区县和打通一矿等18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2010年底,全市再建成石柱县、北碚区、永川区、云阳县、彭水县五个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区县和石壕煤矿等18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完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监控上档升级,31个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能源投资集团所有生产矿井在2009年底全面实现100%联网监控,并保证监控系统设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确保监控有效。
第三,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一年打好基础,二年巩固提高,三年全面升级的总体思路,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一年打好基础,二年巩固提高,三年全面升级的总体思路,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到2009年底,全市所有生产矿井均达到重庆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求,并建成133个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565个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其中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新建(改扩建)矿井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到2010年,全市建成3-5个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区县”,重点产煤区县建成2-3个“样板乡镇”,30%以上的矿井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煤矿质量标准,60%以上的矿井达到二级质量标准化标准。对于达不到年度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要求和到期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严格水害防治规定,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认真分析历年汛期特点和规律,突出煤矿汛期三防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特别要针对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落实汛期煤矿安全措施,严防重特大地质滑坡、顶板垮塌、透水等事故发生。各区县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汛期水害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突出抓好矿井排水和雨季“三防”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防止因强降雨引发煤矿淹井事故、地面矸石山垮塌事故。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与当地气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要重点加强对防洪设施和设备的全面检查,加强对水害隐患排查和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消除隐患和险情。对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暴雨期间绝对不能进行井下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五,抓好顶板整治攻坚,切实扭转因零星事故多发造成死亡总量大的状况。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积极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采用壁式开采、后退式开采等正规采煤方法和液压支架、单体支柱等先进的支护方式。有条件的煤矿要重点发展机械化采煤,鼓励采用全自动化采煤和使用钻、装、锚一体化掘进工艺。要积极推广使用薄煤层机采等新技术、新装备,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在高瓦斯、高突出矿井推行大功率抽放钻机,实现长钻孔抽放,保证预抽时间,提高抽放效果。鼓励安全技术改造,激励企业职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依靠科技防灾治灾。今年底,凡有条件采用金属支护而未采用,有条件实行壁式开采而未实行的矿井,必须停产进行整顿,限期达到要求。到2012年,市属国有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区县小煤矿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40%以上;80%的小煤矿采用壁式开采,开采0.8米以上煤层的小煤矿全部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要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严格执行定期报告、重点监控、隐患约谈、挂牌督办、公告公示、限期销号等制度,煤矿每月要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每年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煤矿对自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当日内予以公告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挂牌督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本地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评估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隐患整治率,对无视法律法规、治理安全隐患不力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建立健全煤矿监管人员初任(资格)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制度。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和提倡具有相关实力的院校开设煤矿相关专业,指导企业和学校联合办学,将现有矿级管理人员送到相关院校脱产学习。强化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逐步将煤矿员工从业教育培训转变为职业教育培训。
第八,建立“五大”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煤矿基层基础保障水平。安全投入保障体系,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各煤矿企业要在提足用够维简费用和安全费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重点和优先用于瓦斯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力求在装备设施安全上有新突破;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完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标准、安全规章体系,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同时,煤矿监管部门加强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监察、电力、环保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处罚协商、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靠地方政府、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按照 “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原则,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安全科技保障体系,建立煤矿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以煤科总院重庆分院为依托,推进煤矿安全产、学、研结合,集中推广一批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中介组织和有关安全生产协会学会的智力支持作用,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咨询、安全标准制订、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检查、事故抢险、事故调查、项目审查、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治理、安全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安全装备和应急装备的科技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灾难能力;安全文化保障体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负责、社会参与、企业落实”的要求,全市各级煤矿监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安全诚信、安全道德教育,开展安全矿区、安全矿井创建活动,推进安全书籍进乡镇(街道)、安全读本进矿井、安全手册到矿工。要丰富“安康杯”、“安全生产月”等安全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采取制作专题片、开辟安全专栏、举办安全讲座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效,曝光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救援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市、县、乡镇、煤矿四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市“11336”的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并整合现有煤矿救援资源,形成统一指挥、上下一致、部门联合、运转高效的煤矿应急救援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和事故处置效率。
第九,注重责任和考评机制建设,全面提高监管能力。一方面,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完善领导包片、科室包矿、驻矿监管制度,落实“定人、定片、定矿、定天、定次”,使各级监管的范围、职权、责任更加明确;另一方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尤其要真真落实煤矿实际控制人、国有煤矿矿长(董事长)的安全责任,健全并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再一方面,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和责任倒查制,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力度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将煤矿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安全考核指标并严格考核。区县煤矿发生3人及以上事故的,吊销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书》。小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达到市政府规定等级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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