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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金达煤炭等8家单位因环保问题被罚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9-08-09

        8月8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连续下达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环保问题对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滕州新奥能源物流港有限公司、滕州红荷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润隆香料有限公司、滕州市国泰水泥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35.2万元。

  经查,滕州市聚利气体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南沙河镇),该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1万元。

  在滕州新奥能源物流港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滨湖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港内存储的煤炭未完全覆盖,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同时,滕州红荷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北辛街道),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腾龙精线集团总部经济项目建设工地洗车台未使用、雾炮机未使用,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滕州市洪绪镇新成玻璃厂(地址:滕州市洪绪镇)和滕州市常顺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春藤西路999号),两家单位都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得现象。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3万元。

  滕州市润隆香料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大坞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蒸馏残渣、污泥未放入危废暂存间进行规范暂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同时,该单位应急池内存有废水,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

  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滕州市大坞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装卸煤炭过程中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现场扬尘严重。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

  此外,滕州市国泰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大坞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院内一台2.4×9米磨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