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保障法起草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
作者:169发布时间:2010-11-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附件透露上述信息。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保障房领域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进。但伴随着各地保障房政策陆续推出,也产生了诸如开宝马住经适房等乱象。此外,在土地财政等因素影响下,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够的积极性来推动保障房建设,也成为各方忧虑的焦点。
土地支持如何落实
据新华社报道,住建部表示,已形成的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意见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作为前期起草参与者,清华法学院教授申卫星认为,在规划方面,每年地方政府应该留出一定面积用作保障房建设。而在资金方面,保障房建设主要还是由地方财政支持,但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他强调,还没有看到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所给出的仅代表个人观点。
2008年11月,保障房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进展,以“住房保障法”的名义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负责该法的起草工作。当年底,该司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起草理论版,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则负责起草实践版建议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参与了理论版建议稿,他曾表示,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的实践版大致有80多个条款,清华大学法学院理论版有近100个条款,2009年的11月,两个版本交给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后,整合成100多条的初稿。
清华法学院教授申卫星也参与了理论版建议稿的起草。
他昨天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了自己的观点:保障性住房应以租为主,有产权的经适房为辅,以抑制投机;建立经济适用房的共有产权,由购买人和政府共同享有产权;应将农民工纳入保障体系,保护他们的权益;强调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对实施不力的要问责。
而对于如何惩罚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也是讨论的焦点。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参与了实践版起草,他提出要对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引入刑事责任,按照诈骗罪来追究责任。
保障房推进尚存缺陷
从各地出现的一些负面案例看,保障房的推进尚存一些缺陷。
例如准入审核方面。今年初,深圳市住建局公布《关于深圳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合格家庭(单身居民)情况公示的通告》后,有媒体报道称,深圳市过百政府机构人员通过初审,其中有人住豪宅,也有家庭夫妻均在政府机关工作。
事实上,住建部副部长郭允冲就曾坦陈,经适房存在变相福利分房的问题,住建部部长姜伟新也曾表示,目前确实存在把经适房分配给了中等收入甚至是高收入人群的情况。
如何明确准入门槛并加以监管,这是外界对立法的期待。
今年4、5月间,有关保障房监管的两份文件密集下发。4月26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此后,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房源闲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不落实,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作出有关规定。
如何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
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激发,这也是当前面临的挑战。
按照年初的计划,今年全国计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300万套,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8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试点120万户。住建部已要求各地保障房9月底必须全部开工,年末建成或基本建成的必须达到60%以上。
然而,今年1~8月,北京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214亿元,仅完成全年投资计划的53%。2010年深圳市土地出让计划收入239.04亿元,其中将安排6.94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
诚然,资金不足是一些地方政府面临的问题之一。但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陶然看来,政府本身也没有提供保障房的动力。
“这边提供经适房、廉租房,那边招拍挂的钱马上就下来了,政府不可能做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他对记者表示。
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这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陶然则强调,改变地方政府作为本地供地单一主体的局面,才是长久之计。
部委层面则给出了赏罚分明的举措。
作为楼市“二次调控”的系列举措,住建部上月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对开工率过低的地区,监察部、住建部将约谈地方分管负责人。
到今年年底,有关部门还将对各地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直至问责。对全面完成今年工作任务的给予表扬,对超计划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给予奖励。
延伸阅读
西方国家住房保障法规在西方一些国家,住房被明确界定为公共事务,也因此获得立法保障。
英国1919年颁布《住房和城镇规划法》,明确规定住房问题属于公共事务,政府应对公共住房建房提供支持。1946年至1951年间,英国政府负责建造的房屋总量高达全国建房总量的78%。
荷兰在1901年颁布《住房法》,明确规定:政府应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补贴和制定建筑规范,“提供充足住房”是政府的责任。1974年,荷兰又颁布《租房与补贴白皮书》,强调“住房政策的目标就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合适的住房”。
美国在1937年出台《住房法案》,明确政府负责低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建设,居住者只需支付较低房租。此后相继出台《住房和城市发展法》、《住房和社区发展法》,住房的公共特性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