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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厅公示第一批12家钢铁企业专项执法行政处罚信息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9-09-17

  为督促钢铁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8月15日至28日,山东省应急厅组织3个检查组,对全省23家钢铁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问题686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2家,立案处罚20家(含专项检查开展前,省厅安排潍坊市检查的1家企业)。

  检查一家企业,规范同类行业,为杜绝类似问题在同类行业企业再次发生,根据各地案件办理情况,现将第一批12家钢铁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一、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8月15日至16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一组会同聊城市、东阿县应急局对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房某、李某、陈某等47名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东阿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警告、处以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8月18日至19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一组会同济南市、章丘区应急局对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未对刘某、曾某、林某等4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每年再培训;未如实记录张某、李某等45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济南市章丘区应急局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8月22日至23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一组会同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对山东九羊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下属单位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胥某、王某、张某3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淄博百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8月21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二组会同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对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进行煤气柜防爆升级改造施工,将工程外包给淄博百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百川电力公司的从业人员端木某、成某2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防爆电气安装作业。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淄博百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2名从业人员未取证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威海鑫山集团有限公司铁厂8月16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威海市、乳山市应急局对威海鑫山集团有限公司铁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高某、姜某、徐某、王某、矫某、刘某6名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煤气作业;1号120立方米高炉1层平台东南角爬梯口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声光报警装置持续报警,现场煤气浓度显示140ppm-400ppm,高炉主控室内无声音报警;1号120立方米高炉泥炮和开口机室无法清楚地观察到泥炮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泥炮和开口机室无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乳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日照宝华新材料有限公司8月18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日照市、岚山区应急局对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下属单位日照宝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从事有限空间(2019年5月28日酸槽检查清理、7月27日处理回转窑内结圈)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日照市岚山区应急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日照宝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七、日照旭日发电有限公司8月18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日照市、岚山区应急局对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下属单位日照旭日发电有限公司的15万柜煤气加压站机室外平台操作层无固定式CO报警仪。日照市岚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日照旭日发电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8月19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日照市、东港区应急局对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从业人员王某和刘某《员工安全培训登记卡》和《培训过程记录表》登记的入职培训日期、培训学时与实际不符;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炼铁部特种作业人员曹某、刘某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信息未记录在《炼铁部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内。日照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警告、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8月21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郑某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潍坊市应急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8月21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数不足,有511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潍坊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郭某处以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潍坊华奥钢铁有限公司7月12日至18日,根据省厅指定安排,潍坊市应急局、潍坊高新区安监局对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下属单位潍坊华奥钢铁有限公司1号精炼炉东侧的一台起重机使用1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自制吊钩设备;配煤盘下皮带输送机两侧未设置防护栏;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连铸成品轨道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高线加热炉管道泄爆口正对的斜梯口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潍坊高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第二项和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潍坊华奥钢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