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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将出台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20-01-29
         国家发改委1月23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各地区自2020年1月24日起,不得再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并进行专家论证后,出台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新政策出台后,产能置换公示、公告和项目备案按新办法执行。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钢铁行业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粗钢产量连创新高,容易引发供需失衡。近年来粗钢产量连年增长,2019年再创新高,容易引发市场供需失衡。二是一些产能集中投产,供需失衡风险加大。与置换退出的旧装备相比,新建冶炼装备生产效率更高,存在加速引发新一轮供需失衡的风险。三是产能转移科学论证不够,结构调整难及预期。在产能转移过程中,部分地区大量无序承接域外转移产能,在钢铁企业对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境容量空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等的影响方面缺乏科学论证,结构调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从钢铁行业运行情况来看,现有钢铁项目备案和产能置换政策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要求,需要进行评估论证后出台新的政策,为防范新政策研究制定期间产能供需失衡风险进一步加大,有必要暂停钢铁项目备案和产能置换。


该负责人指出,各地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范围是2016年以来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备案的所有钢铁产能项目,主要任务是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其中已投产的要确保被置换产能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相关项目逐一进行梳理,发现问题要立行立改,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通知》强调,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已投产的项目要立即停产,整顿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已开工的项目要立即停建,整顿到位后方可继续建设。未开工的项目一律暂停建设,认真进行梳理排查,待确认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


该负责人强调表示,部际联席会议将按照《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各地区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等,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已经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和备案的钢铁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未按《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备案钢铁项目的,将视为违法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报请国务院严肃查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反面典型在全国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