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新闻网消息(中国冶金报记者戴恩国)1月11日,从辽宁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在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中,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利用设施”。
据介绍,在当天的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的修改。其中,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推广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使用再生水:(一)建筑施工、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水冲厕所等用水;(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四)其他市政用水。”
修改前的《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颁布实施以来,对控制全省地下水的开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前辽宁省地下水开采利用程度仍然偏高、超采问题严重、地下水位呈下降趋势的现状,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力度;同时,辽宁省大伙房输水工程已于去年11月中旬正式供水,将用其中的4。2亿立方米的水资源替换地下水,也具备了减少开采地下水数量的前提条件。
修改后的条例,加大了地下水资源保护力度。扩大了全省水资源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地下水超采区,还包括海水入侵区,以及开采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地面沉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的地区。控制措施更严格了。原条例只是规定在地下水资源严重超采的地区,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中也包括地下水一般超采区,也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比原条例规定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修改后的条例将禁止取用地下水,限定在“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
(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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