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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公布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21-05-10
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公布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明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