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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能指标也能被执行!青岛法院执结6.74亿元钢铁产能置换指标

作者:24发布时间:2021-06-24
钢铁产能指标也能被执行?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涉及价值6.74亿元钢铁产能指标的案件,对以上问题做出了回答。

2018年,青岛中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走访山东省工信厅、发改委等部门核实后,查询了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依法查封了该案被执行人山东某钢铁企业200万吨钢铁产能指标。今年6月份,国家工信部发布《钢铁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青岛中院正式启动涉案钢铁产能置换程序,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据了解,某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钢铁有限公司、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某铁矿、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095537.66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2月16日,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二、被告山东某钢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某铁矿、王某某对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青岛中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3000余万元。执行法官经过线上查控、线下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传统财产。后,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到山东发改委、山东经信委等部门走访查明,山东某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约330万吨的钢铁产能指标,价值约为人民币6.74亿元。执行法官参考了多个钢铁产能指标执行案例、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了相关鉴定评估机构及相关登记部门。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某钢铁有限公司200万吨的钢铁产能指标。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1月24日起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青岛中院依法暂停对查封的钢铁产能指标进行财产处置。直至2021年4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

6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工信厅、当地政府等发挥府院联动执行机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推动查封的200万吨钢铁产能指标置换程序,案件执行完毕。

钢铁产能是指钢铁企业在生产计划期内,企业参与生产的全部固定资产,在既定的钢铁冶炼技术条件下,所能生产钢铁成品的产品数量或能够处理的铁矿石数量。

钢铁产能交易是近年来国家加大环保力度、去产能的有效措施。2013年,《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根据该指导意见,各地纷纷出台钢铁产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工信部出台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产能指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可以进行交易。2021年5月6日,工信部最新出台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同时详细规定了钢铁产能置换的规则和办法。

“双碳”战略是指近年来我国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1年5月26日,我国第一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召开,会议提出:要积极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激发企业的减排动力、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不断优化能源结构。青岛中院对钢铁产能指标进行查封,将其作为一种新型可供执行财产类型,为申请人债权实现提供了新路径,最大化保障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同时,通过探索对钢铁产能指标强制执行,推动钢铁产能指标置换程序,将产能指标由产能低、高耗能的企业转移到产能高、低能耗的企业,以实现钢铁产能指标配置利用率最大化,有效助力国家“双碳”目标。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