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部将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现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范条件》于2011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刚
电 话:(010)68205595 (010)68205575(传真)
附件: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doc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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