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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流通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22-05-20

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明确哄抬价格的具体行为表现。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需方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例如,蒙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为460元/吨,当地某煤矿与电厂签订的一份中长期合同中,约定出矿价格为460元/吨,并要求电厂承担从煤矿到上站装车的流通费用150元/吨,如煤矿到上站装车的合理流通费用实际仅为50元/吨,煤矿实际上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

日前,在发改委5月份新闻发布会,谈到保持物价平稳运行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称,发改委将坚持综合施策、精准调控,全力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以煤炭为“锚”做好能源保供稳价工作。通过完善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强化市场预期管理等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通过稳煤价来稳电价,进而稳定整体用能成本。

孟玮还表示,发改委印发《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明确,经营者销售煤炭的中长期交易价格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明确合理区间上限的,现货价格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明确合理区间上限50%的,如无正当理由,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后续,发改委将密切监测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对发现超过合理区间的立即进行提醒约谈,必要时采取调查、通报等手段,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对于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能源,煤电占全社会发电量约60%,稳企业用能成本必须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切实抓好煤炭保供稳价工作。”孟玮称,下一步,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煤炭供应合理充裕,保持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