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资讯详情

2011年底前单井低于3万吨煤矿矿井将淘汰

作者:27发布时间:2011-04-28

据悉,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新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5年版本同时废止。新《目录》规定,2011年底前,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

目录细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不属于上述三类者,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经修订,目录条目共1399条,其中鼓励类750条,限制类223条,淘汰类426条。

煤炭鼓励类目录如下: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2、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4、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5、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6、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7、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8、管道输煤9、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与应用10、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11、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12、煤电一体化建设13、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14、矿井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15、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16、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17、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18、矿井进出人员自动监控记录系统开发与应用19、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20、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煤炭限制类目录如下:1、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煤炭淘汰类目录如下:1、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2、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4、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5、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6、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7、PG-27型真空过滤机8、X-1型箱式压滤机9、ZYZ、ZY3型液压支架10、木支架11、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