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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22-10-28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煤炭资源配置,解决煤矿后备资源短缺、采掘接续紧张等突出问题,夯实煤炭安全保供基础,提升煤炭资源效能和能源安全水平,支撑全省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我省实际,坚持把保障能源安全摆在重要位置,优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增强安全供给能力,满足刚性合理需求,切实发挥煤炭主体能源作用。通过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到“十四五”末,全省资源枯竭煤矿困境得到有效缓解,煤炭稳产保供基础更加牢固,煤炭年均产量力争达到1亿吨以上,为确保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确保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提供坚实能源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解制约煤矿持续稳定保供的资源配置难题,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
 

  (二)坚持安全发展。优先向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智能化煤矿、安全高效煤矿等安全生产基础好的煤矿配置资源,增强安全保供能力。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确保煤矿持续稳定生产。
 

  (四)坚持绿色发展。优先向绿色矿山、瓦斯抽采利用水平高的煤矿配置资源,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优化资源配置
 

  (一)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对适宜整体开发的煤炭资源,采取竞争性方式出让,允许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和开发。
 

  (二)对已注销采矿权的关闭退出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采取竞争性方式出让;对采矿权未注销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关闭退出煤矿剩余煤炭资源,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相关手续。
 

  (三)对已设采矿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垂直投影平面范围内,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深部或上部煤炭资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四)对现有矿山周边零星煤炭资源、关闭退出煤矿剩余煤炭资源、不具备单独建矿条件但可利用毗邻煤矿现有生产系统开采的煤炭资源,经当地政府结合矿区总体规划制定整合方案后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并办理出让手续。出让时没有形成竞争的,探索以协议方式出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目标导向,切实压实责任,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全力做好煤炭稳产保供各项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布局、矿业权出让、资源出让收益评估征收、项目核准、产能指标管理、安全生产和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加快充实煤矿后备资源,缓解资源枯竭煤矿困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行动、密切配合,确保煤炭资源优化配置工作稳步推进。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煤炭资源配置监管,认真落实稳产保供、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坚决防范关闭退出煤矿死灰复燃和安全条件差、技术装备落后的煤矿盲目扩张,推动煤炭行业安全、绿色、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