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确定”为氢能产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当前,氢能正处于全产业链技术突破、从研发转入规模化商业化示范应用的关键时期。河北省氢能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亟需出台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明确氢能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全链条各环节安全风险管控要点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制定出台办法是规范和推动氢能行业安全发展的现实需要。
办法明确,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氢能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氢能产品是指作为能源使用的氢产品,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氢能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企业(以下统称氢能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氢能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办法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办法既考虑目前的氢能产业安全生产现状,同时保持适度的前瞻性,涵盖河北省氢能产业链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内可能涉及的环节,为河北省氢能产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具体体现为“四个确定”。
确定氢能安全监管政策。依据氢能的能源属性,明确氢能企业按行业类别归口监督管理,为氢能项目落地提供安全政策依据。
确定氢能各环节关键安全要求。明确氢能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各环节的安全要求,做到“四个到位”,即重大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防护到位、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到位、应急处置措施到位。
确定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的措施。对重大安全风险和关键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和技术要求。
确定监管职责。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氢能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及职责划分。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办法明确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12个有关部门在氢能全链条的监管职责,推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结合省情完善细化氢能产业安全管理规定
办法结合河北省省情,完善细化了氢能产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氢能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的问题。氢同时具有危险化学品特性和能源特性,氢能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制约了氢能项目落地。办法紧密结合《河北省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强化氢的能源属性,明确了氢能产品是指作为能源使用的氢产品,氢能企业按行业类别归口监督管理,除化工企业的氢能生产,电解水制氢(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绿氢生产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解决了制约氢能发展的政策问题。
关于氢能企业选址安全的问题。氢气具有易燃易爆、点火能量低、扩散速度快等危险特性,一旦泄漏,可能引发燃烧、爆炸。氢能企业选址布局是防控氢能安全风险的关键,办法对氢能生产、储存、充装企业选址进行明确规定:氢能生产系统平面布局要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确定安全距离;氢储存场所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民用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物、架空电力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加氢站。
关于加氢站(含供氢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加氢站(含供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经营性加氢站(含供氢站)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批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加氢站安全监督管理。
关于氢能产品的运输管理。办法明确氢能产品运输应满足危险(易燃)品运输的规定。从事氢能产品运输应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有关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氢能产品运输车辆应配备防撞报警系统、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车辆行驶轨迹、驾驶员状态及车辆技术状况全程监控记录。
来源:承德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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