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煤炭经营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禁燃区”和已完成“双代”区域,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网络销售、电话约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
凡违反上述事项的,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劣质散煤整治工作,举报违法销售行为,有奖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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