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背景情况
2007年,原国土资源部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发出“落实科学发展,推进绿色矿业”的倡议。2008年,《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点任务,部署启动了试点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陆续纳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绿色矿山建设从倡议探索到试点示范、再到上下联动推进,已成为各地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和抓手,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发布了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
2018年,我部发布有色金属、煤炭等9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综合利用、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等6个方面提出基本要求。2020年印发评价指标,进一步规范量化绿色矿山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及煤炭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等5个分则等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在9项行业标准基础上,因地制宜研制发布了地方标准,制定具体量化评估指标和评估管理办法,鼓励企业积极研制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和考核。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相互配合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二)开展了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我部分两批遴选了1100余家国家级绿色矿山,创建50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中的“千家绿色矿山示范,50家示范区”的目标任务,在改善矿业形象、发挥示范引领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各地普遍把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和抓手,部分省份印发了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开展了省级绿色矿山遴选,部分省份制定出台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还通过人大立法高位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三)开展了绿色矿山“回头看”和实地抽查核查工作
针对少数绿色矿山把关不严、创建不实的情况,2022年我部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围绕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修复治理等方面内容,对所有绿色矿山逐一实地核查,对建设水平低、建设不实、存在问题的矿山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移出名录,做到提升一批、整改一批、退出一批。2023年我部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进一步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在“回头看”的基础上做好常态化监管。
(四)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我部于2022年11月出台了《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支持使用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采矿企业可对本企业在省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也可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通过上述政策,激励采矿企业、地方政府加大对矿山的复垦修复力度,支持绿色矿业发展。
(五)加大环评、科技投入、社会资本投入力度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新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一是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力度。2020年,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强化煤炭资源开发全过程环境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发展。2022年,对新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审查意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目标同步实现。二是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科技投入力度。组织实施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部署启动了“黄河流域煤矿区荒漠碳汇构建与固废利用协同增效技术”。批准建设了“国家环境保护矿冶资源利用与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三是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社会资本投入力度。印发《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支持包括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在内的环境治理模式探索创新,并将矿山污染治理修复纳入支持范围。
(六)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为支持绿色矿山建设,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七)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助力新疆高质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一是编制重大技术装备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提出要创新发展新兴高端装备,瞄准智能化、无人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复杂条件综采、矿山机器人、大型连续炼铜、港口无人装卸等大型矿山和冶金装备。二是推动新疆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组织遴选并发布4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推广尾矿、矿渣、伴生矿协同处置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支持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创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
总体上看,我国的绿色矿山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绿色矿山“三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矿井水、选矿废水的循环利用率和矿区绿化覆盖率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明显。不少矿山企业在矿区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等方面主动作为,大幅提升矿业正面形象,社会大众对矿区环境脏乱差的“灰头土脸”形象和矿山传统的“傻黑粗”刻板印象有了很大改观。我国企业推动绿色矿山标准“走出去”,降低矿业海外投资带来的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风险,如打造了刚果(金)百年矿业史上首个绿色矿山,在塞尔维亚打造了公园式绿色矿山等,成为全球矿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推动者和中国方案的传播者、推广者。
三、下一步打算
(一)全面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部目前已起草完成《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绿色矿山建设从示范引领转为全面推进,对各类矿山精准分类施策,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创建要求及违约责任,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科学设定建设目标,力争到2030年实现全部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二)加强技术装备的创新和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立足新疆实际情况,一是加强规划政策引导,落实相关规划要求,优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与相关政策形成合力,加快推动绿色矿山相关装备高质量发展。二是及时更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目录,加强尾矿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遴选和供需对接,助力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三是统筹资源,进一步加大矿山领域项目落地和转化应用,切实把创新成果转化为产业竞争力和高质量发展的推动力。
(三)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与评价指标体系。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气候、环境、生态等因素的基础上,解决好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的差异化标准要求,特别是探索解决露天矿山创建过程中面临的开采、修复等标准的难题,研制相应标准。设置突出重点、易操作的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
(四)完善激励约束措施。自然资源部将探索绿色矿山企业用地、用矿等支持政策,会同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支持与约束政策、资金保障措施等,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建设积极性。同时研究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切实推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