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林口县通达煤炭经销处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取得政府补贴并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有部分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且在2022年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总额中少计收入29,298.73元,构成虚假纳税申报。因此,该单位应补缴属期2019年个人所得税30,028.60元、属期2020年个人所得税8,921.70元、属期2021年个人所得税11,544.24元、属期2022年个人所得税10,254.56元。
林口县通达煤炭经销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构成了偷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序号17裁量基准(一)所示,该单位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因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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