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忻州市应急管理局的公告,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的这些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这些违规行为被明确指出,并据此对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上述两个问题点的指出,即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装置的损坏以及支护工作的滞后问题。
此类处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警示,强调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以保障员工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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