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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强煤矿管理煤矿申请复工复产时弄虚作假的半年内不可再申请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24-07-31
       从省政府获悉,日前,《黑龙江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