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煤矿按照建设条件分类评价指标划分为I、II、III类,根据《评估办法》,申请评估的智能化煤矿要完成采煤系统、掘进系统、主煤流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通风与压风系统、供电与供排水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地质保障系统、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等10个子系统的智能化升级改造。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还应完成瓦斯防治系统的智能化升级改造。各智能化子系统稳定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运行数据真实完整。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河南省加快推进煤矿数字化智能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2024—2026年累计建成25处省级智能化煤矿、100个以上智能化采煤工作面、170个以上智能化掘进工作面,建设300个以上智能化子系统;年产能120万吨以上的煤矿基本建成智能化煤矿。此次修订下发的《评估办法》,不仅使我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有了“金标准”,也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煤矿智能化项目管理工作,让智慧赋能煤矿安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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