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现查明,2024年8月16日,我局检查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于2024年5月6日对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但未在30个工作日内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卫泰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中卫泰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实。证据二苏家成的询问笔录;证明中卫泰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实。
中卫泰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构成了变更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行为。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Copyright (c) 2025 www.dri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天津奥沃冶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津ICP备11000233号-2
津公网安备12010202000247
电话:022-24410619 传真:022-24410619
E-mail:120880204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