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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直接还原铁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24发布时间:2011-10-13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直接还原铁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名称: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直接还原铁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从事直接还原铁生产、应用、加工、配送、贸易企业,从事直接还原铁加工设备、检测设备、研制企业、供应商及相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了实现共同的愿望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直接还原铁行业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反映企业诉求,充分发挥政、企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直接还原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以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政策法规和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公民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方向,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现依法设立、按章办会、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方针,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本届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市。

 

第二章 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一)在中废钢协的领导下,密切联系会员单位,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积极向协会、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二)协会委托和授权,依法开展直接还原铁行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在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订、修订直接还原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健全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直接还原铁国内市场及进口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谐发展。

 

(四)协调会员合作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激励会员依法经营,杜绝违法行为。

 

(五)收集、分析、研究国内外直接还原铁市场及新技术信息,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创办《中国直接还原铁》刊物、依托并完善《中国直接还原网》网站开展直接还原铁产业技术信息服务。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开拓新的市场。

 

(六)发挥工作委员会的优势,积极承担国家课题研究。组织研究国内外直接还原铁资源与应用技术,推广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组织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开展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努力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成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诊断、攻关。提供咨询服务,加强技术协作。

 

(八)加强与境外企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研发与应用,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九)经政府部门授权或接受政府、会员企业委托,参与开展规划、设计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咨询等项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制,不吸收个人会员。由中废钢协统一办理入会、退会手续,统一收取会费,统一发证,统一管理。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组织;

(二)拥护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三)有参加本委员会的意愿,在直接还原铁领域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信誉。

 

第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简介;

(二)经委员会办公室调查、登记后提交本委员会常务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上报协会秘书处统一办理入会手续,并提交协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要求或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享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本委员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若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先由专业委员会提示,提示无效则视为自动退会,报协会备案并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不允许从事有损于本委员会和协会的团结,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如果有严重违纪,屡犯不改,经常务常务委员会提议,提交中废钢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讨论推荐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免名单;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委员会的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工作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广大会员负责。与协会同步每届四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废钢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落实协会的决议,工作计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人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全国直接还原铁工作会议;

(四)审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提交协会审批;;

(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开会。

 

第二十一 本工作委员会的领导集体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较好的亲和力,热爱协会工作;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在本行业内影响较大的企业主管领导中推选,若在任期内不再主管直接还原铁业务,应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予以免职和更换;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6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从常委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备案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专业会议;

(二)检查协会工作计划和决议落实情况;

(三)由协会授权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办公室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专业委员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办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来源:

(一)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自行支付;

(二)按照国家规定,分支机构不设财务机构,由协会统一收支、出具发票,统一管理;

(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技术咨询,培训或其它有偿服务的收入等,由协会财务部统一收取、进账。依据制度规定划拨。该项资金应委托挂靠单位财务管理,科目单列。

 

第二十九条会费收取标准执行协会统一标准和收支管理办法。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必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协会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    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于       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中废钢协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