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081号)文件要求,对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差别化电价,现公告如下:
一、未达标项目
经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确认,截至10月19日,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有组织排放”仍未完成(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加价标准
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
三、起始执行时间
从2024年10月19日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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