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2月13日正式出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需缴纳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起征时间为2011年11月1号。
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开采动力煤每吨征收15元,焦煤及配煤每吨征收20元;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煤炭资源探矿权的企业,在此标准上每吨加征5元。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由自治区留成50%,其余50%专项补助煤炭资源所在地,用于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救助与保障等方面的支出。鉴于南疆三地州民用煤短缺,煤炭销售价格较高等因素,煤炭开采企业在南疆三地州开采煤炭资源免征地方经济发展费。同时,为鼓励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用于煤化工、煤电转化项目的煤炭资源,所征收的地方经济发展费的60%返还给煤炭开采企业。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征收办主任蔡国华:“新疆(煤炭)产量大概在一亿吨左右,按照这个算平均征收20多个亿,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对地方的民生改善和环境治理都有积极的作用。”
自治区党校教授姬肃林:“资源的开发应该建立一个资源开采的补偿机制,它是个互利共赢的做法,我想这个政策会对新疆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对基层县市,对它的发展助推力量是非常巨大的、非常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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