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以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企业为兼并重组主体,结合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优化布局,加快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步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重点支持优势大型钢铁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宝钢、鞍钢、武钢、首钢等大型钢铁企业集团的带动作用,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影响的企业集团。重点推进完善鞍钢与攀钢、本钢、三钢等企业,宝钢与广东钢铁企业,武钢与云南、广西钢铁企业,首钢与吉林、贵州、山西等地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积极支持区域优势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大幅减少钢铁企业数量,促进区域钢铁企业加快产业升级,不断提升发展水平,形成6~7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巩固河北钢铁、山东钢铁重组成果,积极推进唐山渤海钢铁、太原钢铁开展兼并重组,引导河北、江苏、山东、山西、河南、云南等省内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加强兼并重组协调管理,保持各钢铁企业间的和谐健康发展,避免形成恶性竞争。重组企业要发挥协同效应,注重体制和机制创新,在战略管理、规划发展、技术创新、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整合,再造业务流程。重组企业要加大淘汰落后和节能减排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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