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办法,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扩大适用范围。
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在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配套政策等方面需要调整和完善,企业对此呼声较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统一的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原办法相比,此次发布的名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
此外,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增加了一些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扩大适用范围后,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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