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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新规难解产能过剩困局

作者:24发布时间:2012-09-05

     工信部9月3日发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下称《规范条件》),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规范条件》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六个方面对行业进行了规范。同时废止了工信部与2010年6月21日发布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与2010年发布的《规范条件》相比,新规定在钢铁产能要求上变化不大,即都以淘汰粗钢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普钢企业为目标。新《规范条件》要求,钢铁企业的生产规模须达到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此外,钢铁企业的高炉容积还必须达到400立方米以上,否则将被淘汰。

  在环保指标上,新《规范条件》比2010年版本有所变化。新规定要求,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这两项指标在旧版本中分别为1.80千克和5.0立方米;而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的新指标比2010年版本要求增加了0.19千克。

  在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的管理办法上,《规范条件》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这一条与旧版规定相比,取消了“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表述。

  同时,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新规定表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给予政策支持。”而这一条在旧版规定中的表述则是: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综合对比新旧《规范条件》对管理办法的不同表述,有钢铁分析人士认为,新政策或许可以理解为,不管以前是否有审批文件,只要符合修订版规定的六个方面的条件,就可以绕开项目审批这一关,直接进行申请。也就是说,许多地方原来没有得到审批的钢铁产能,在10月1日新规定实施后,也能申请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据业内测算,目前国内未批先建的钢铁产能高达3亿吨,这部分产能或许自新规实施后就有望能申请“户口”,一改过去“黑户”的尴尬。

  事实上,《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颁布,其立意就是试图坚决抑制钢铁产能的过快增长。一方面,通过严格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抑制新增产能;另一方面通过布局调整消除过剩落后产能;通过控制产能过快增长、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控制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等措施促进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在支持钢铁企业跨地区重组的同时,鼓励各省区域内的兼并重组。新《规范条件》对这一政策目标并未做出改变。

  但从钢铁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规范条件》在促进产业重组、提高技术含量上有所建树的同时,并没能有效地控制钢铁产能的迅速膨胀,遏制过剩难题。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粗钢产能在2007年年末为6.1031亿吨,2011年年末上升到8.6327亿吨,增加了2.5296亿吨。而从2008年到2011年间,钢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四年合计达到14712.36亿元。在产能迅速扩大的同时,钢铁行业的利润则普遍下跌。

  根据中钢协的统计,今年前五个月,中钢协旗下80家大中型钢企利润428亿元,产品销售利润率只有2.91%,比去年同期下降0.67%,实现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下降2%。钢铁行业的利润率远低于全国工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

  在记者看来,一方面是产能过剩,另一方面是利润下跌,钢铁行业的形势可以说是岌岌可危。虽然市场人士希望《规范条件》的修改实施能有助于改变钢铁业现状,但减量重组并不能靠一纸规定完成,只有依靠深化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配合土地、环保、税收等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才能提高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从这个角度看,钢铁行业摆脱产能过剩困局还任重道远。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